(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)​

前言

過去幾年,『#MeToo』標籤成為性騷擾/性侵害等行為的主題標籤,隨著越來越多名人也紛紛公開自己的經歷後,性騷擾/性侵害等事件行為也演變成為矚目發展。

近日,隨著臺灣原創職人劇影集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的播出,屬於臺灣版的『#MeToo』運動也掀起一波新浪潮,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性騷擾的那些事,如果你也正被這些問題困擾著、傷害著,除了與朋友訴說、與律師諮詢外,請記得還可以撥打113專線尋求社工人員的協助,被騷擾不是我們的錯,沒有理由讓受害者獨自面對恐慌及自我否定的情緒!

一、如何定義性騷擾?哪些行為稱得上是性騷擾?

1.1 何謂性騷擾

廣義來說,只要是與『性或性別有關』且讓當事人感覺到冒犯、不舒服、心生畏懼的言語、行為,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的行為要件。

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 2 條:本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
一、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
二、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
1.2 性騷擾的種類

延續前段的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 2 條規定,性騷擾的行為種類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:

(1) 言語上的性騷擾:在言談中帶有性意涵的暗示、貶抑、污辱態度等言論。
(2) 肢體上的性騷擾:任何造成不舒服感、壓迫感、心生恐懼感的肢體接觸。
(3) 視覺上的性騷擾:展示帶有裸露或性意涵的圖片、影片、報章書刊,或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視線注目(如身體特徵部位)
(4) 利用權勢強迫的性騷擾:強迫或驅使受害者不得不接受用利益交換的方式達成手段,例如老師對學生、老闆對員工(上司對下屬)…等等。

※相關法令: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 2 條。

二、性騷擾加害人要負哪些法律責任呢?

2.1 刑事責任-★有刑責!!

刑事責任對於《性騷擾防治法》來說,屬於特別刑法的部分,有明確規範的『構成行為要件』。

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 25 條第 1 項: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
另外,該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,需要於事件發生後【六個月內】提出告訴,超過時效就是無效告訴了,要特別注意。

2.2 行政責任-罰緩

性騷擾的刑事責任部分可以直接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告;而申訴管道則為各主管機關單位,例如:部隊、學校、機構、僱用人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
如果不清楚主管機關是哪一個,可以請警察機關幫忙調查,或撥打113專線請求社工協助。

申訴的時間部分,需要在事件發生後【一年內】,向加害人所屬機關、部隊、學校、機構、僱用人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
關於法律行為(即提告)的罰則,有另外的規定,這裡的申訴期限指的是行政罰的部分喔。

罰緩是繳給國家的行政處罰,被害人必須要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申訴。

罰緩的裁罰程度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、十萬元以下的罰鍰。

此外,對於因教育、訓練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、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,可以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。

另外,被害人的姓名及相關可以辨認出身分的資訊,除非本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公開以外,任何擅自報導或記載出被害人姓名或相關可辨認身分資訊者,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、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且通知限期改正不更正的話,是可以按次連續處罰的喔。

2.3 民事責任-損害賠償

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 9 條第 1 項: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

有些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,若因為身心靈受到創傷,就醫的費用是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。實務上,除了醫療費用的求償,一併請求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」(俗稱的的精神慰撫金)的情況也很常見。

但是如同前面的時效所述,民事的提告也有時間限制,自事件發生後【兩年內】未提出損害賠償訴訟的話,請求權會消滅,也要留意喔。

※相關法令: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4條、第 9 條、第13條、第 20 條~第 25 條、《民法》第 197 條。

三、被性騷擾了卻沒有證據,還有辦法提告或申訴嗎?

大多數時候,除了性騷擾慣犯,否則絕大多數的性騷擾行為,發生的時機點較常屬於讓人反應不過來的快速或短暫,也就是說,有些時候,我們還來不及反應抗拒,對方就收手了(例如快速觸摸身體或親吻),當然也就比較難有蒐證的反應時間,難道這樣就苦無證據申訴了嗎?

其實蒐證並不一定需要「當下那個瞬間」才算是證據,透過事後的求助管道紀錄、就醫紀錄、證人的證詞、甚至是自己的口述證詞,也都可以是相關證據喔。

雖然行為發生當下,有影音紀錄絕對是更好的方式,但是並不是只有監視錄影器畫面才是唯一的證據,千萬不要因此而退怯!

吳于安律師小叮嚀:
如果有遇到性騷擾事件,錯的絕對不是你,為了保護及爭取自己的權益,並避免加害者繼續造成傷害或再出現其他受害者,請大聲勇敢說「不」!

吳于安律師
吳于安律師

簡介:
服務超過100種產業、250間公司(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),也是各大協會、學會、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,對於民事、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。

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、加盟連鎖餐飲業、各類診所、室內/平面設計業、禮贈品業、文創業、廣告業、不動產仲介業、包租代管業、物業公司、保全公司、人力仲介、旅行社、工程業、生物科技業、花藝業、聯誼業、美容紋繡醫美業、資訊工程業、社區管理委員會等。

經歷:
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
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
BNI三金質獎章會員
台北、新北、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
台北市政府&中正區&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
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
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
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
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
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
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
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
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
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
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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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來源:WinNews-威傳媒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