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)​

問題一:「婚前協議要怎麼寫才有效?」

問題二:「可以約定若對方出軌,就要將房屋過戶到我名下嗎?」

做為人生的終身大事,『結婚』是一件值得分享喜悅的喜事,但同時需要考量的規劃或許有很多,畢竟要與另一半攜手共度一生,近年來,婚前先簽署『婚前協議書』也漸漸備受重視。

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婚前協議書,大多數人可能都會有的疑問,如果你有同樣的問題,不妨參考一下;若你有正在協議的內容,卻不清楚約定到底有沒有效的話,建議可以讓律師協助,完成雙方都有共識的權益內容之餘,也確保不會踩到法律的紅線喔!

一、婚前協議是兩個人說好寫什麼就可以的嗎?
二、約定偷吃賠款或是懲罰性過戶房產可以嗎?
三、婚前協議請律師協助擬定的優點是什麼?

一、婚前協議是兩個人說好寫什麼就可以的嗎?

婚前協議書也算是一種「契約」,理論上,的確雙方對於契約內容都無異議的話,想要約定的條文就依每個人的需求來制定。

但這樣的「契約自由原則」,必須建立在締約的雙方都沒有被強迫、沒有草率未經思考、沒有違反『公序良俗』、以及沒有違反『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或禁止事項』上。

所以本文開頭的問題一:「婚前協議要怎麼寫才有效?」

簡單來說,想寫什麼都可以,只要不違反法律、不違反善良風俗基本上就有效;但複雜來說,每一個協議背後的撰寫原因都不相同,不是所有寫上的約定都有『法律效力』。

這也就是為什麼會建議類似的協議書或任何帶有契約性質的內容,需要請律師協助看過,或是直接請律師撰寫的原因。

※相關法令:《民法》第 71 條、第 72 條。

二、約定偷吃賠款或是懲罰性過戶房產可以嗎?

前段說過,『婚前協議』也算是一種契約,不論什麼性質的契約,通常雙方在約定內容的時候,除了會寫上要遵守的事項,也常常會寫上如果不遵守、或違反契約內容時,會被要求的『懲罰內容』。

但是婚前協議是屬於比較特別的契約,一段婚姻的經營與維持實屬不易,簽署婚前協議,應該要往「如何讓這個家庭日後可以變得更好」的方向來擬訂條約。

若一開始就寫「若一方出軌,需要過戶XX比例的財產」,或是「若一方做了XX行為,就必須無條件答應離婚」這樣『預設會以離婚為結果』的協議內容,是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或違法其他法律規定而無效的。

所以像是問題二:「可以約定若對方出軌,就要將房屋過戶到我名下嗎?」

如果協議書內容有針對事項做詳細的約定,後續的「處罰行為」還是可以約定,不論是不動產或動產(如現金或車)都是可以約定的項目,只是如果在日後真的有違反行為發生,告上法院後會不會被法院宣告條款無效的問題。

但如同我們強調過的,每一份協議或契約都應該針對契約的締約人做符合條件的約定,並不是簡單一句「可以寫」,或是「不可以寫」就定案了,包含更深入的條件、細節、數量都是有可能影響協議的要素,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都要找律師協助擬訂婚前協議的原因,避免辛苦約定出來的條款因為被法院宣告無效而形同具文,沒辦法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三、婚前協議請律師協助擬定的優點是什麼?

多數人可能會想,為了避免OOO情形發生,所以如果日後真的發生,我就要拿到或得到XXX。

但是在婚姻關係開始前,對於結婚後的憧憬,正值雙方濃情蜜意的時候,約定什麼都說可以,到時若真的發生意見不合或紛爭,想要拿協議來求償,卻發現當時只是兩個人自己草率的約定,真要上了法院,卻有很多項跟法律條文牴觸而無效的約定。

以律師的角度來說,提供專業判斷,來撰寫、分析或調整協議的內容,避免讓協議約定到無效的條文,是我們的職責。

以當事人的角度來說,正因為不懂法律,所以才更需要請律師協助,來用白紙黑字的方式留下雙方都同意,並且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約定(還有保障)。

吳于安律師小叮嚀:結婚是一輩子的大事,謹慎對待所有協議的約定及處理,可以大幅度減少未來衝突的可能性,所以若有簽署婚前協議書的需求,還是建議讓律師來協助會更完善,而且不用擔心約定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喔。

吳于安律師
吳于安律師

簡介:
服務超過100種產業、250間公司(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),也是各大協會、學會、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,對於民事、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。

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、加盟連鎖餐飲業、各類診所、室內/平面設計業、禮贈品業、文創業、廣告業、不動產仲介業、包租代管業、物業公司、保全公司、人力仲介、旅行社、工程業、生物科技業、花藝業、聯誼業、美容紋繡醫美業、資訊工程業、社區管理委員會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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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
BNI三金質獎章會員
台北、新北、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
台北市政府&中正區&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
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
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
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
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
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
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
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
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
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
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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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來源:WinNews-威傳媒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