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威傳媒記者薛秀蓮報導】

有關社群媒體傳有民眾紅線臨停穿雨衣遭檢舉開單事件,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:「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、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」。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:「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、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,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」;另按本條例第7之1第1項規定:「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,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,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」、第2項規定「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,經查證屬實者,應即舉發」。

民眾檢舉違規臨停照片
民眾檢舉違規臨停照片

車輛於木柵路1段137號前劃有紅線路段臨時停車,經民眾於附送相片檔提出檢舉,違規事證明確,爰依處罰條例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製單舉發。

倘對違規舉發持有異議,請民眾依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,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,不服舉發事實者,於30日內,向處罰機關提出申訴陳述意見。本案民眾遇雨臨停穿雨衣如經查證屬實,文山第一分局將於審酌相關情況後撤銷罰單。